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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義務人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,應符合下列要件:
(1)該自用住宅登記為同一申報戶之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,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
(2)該自用住宅無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。
(3)每一申報戶以1屋及每年扣除數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,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,其扣除額應先自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
(4)須領取向行庫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以備辦理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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